石墨是碳的一种同素异形体,在工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近年来,中国石墨出口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主要的生产中心。然而,石墨因其特殊性,一直受到海关的重点监管,出口过程中如有不规范之处,很可能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甚至构成走私犯罪。
一、对于石墨出口,海关有哪些监管政策?
石墨产品因其成分、用途等不同,会被归入不同的税号,出口时适用不同的监管政策。
(一)出口关税
2017年1月1日之前,税则号25.04项下天然石墨出口需缴纳出口关税。
因涉及WTO争端,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取消天然石墨出口关税。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因高纯度及高强度人造石墨是核工业部门的反应堆结构材料和用作导弹火箭的部件等,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首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就包括了下列石墨产品:

2006年7月,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又联合发布2006年第50号公告,决定对部分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之后国家又陆续将膨胀石墨等增加到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商品目录之中。
目前,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属于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中“临时管制物项”的石墨产品见下表:

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出口时,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二、石墨产品出口走私,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
因2017年之前出口天然石墨时需缴纳出口关税,如在2017年之前出口天然石墨的过程中,实施了低报价格、少报数量等行为,偷逃出口环节国家税款,并达到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则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虽然现在我国已取消天然石墨的出口关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走私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也就是说,对于2017年之前的走私行为,其应缴税额是按照当时的出口关税税率计算。
因此,只要案件还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之内,缉私部门仍能追究当年偷逃国家税款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如前文所述,膨胀石墨、石墨电极等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出口时需提供《许可证》。
2014年的《走私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未经许可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行为性质和处理原则。
依据《走私司法解释》及石墨产品的性质,未经许可,出口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石墨产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这样的行为,一般被称为“逃证”出口走私,是目前石墨产品出口走私的主要形式。
相关法条:
《走私司法解释》第21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逃证”走私?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逃证”走私方法有:
(一)绕关走私:在非设关地,运输国家限制出口的石墨产品出境。
(二)夹藏走私:在出口的其他货物中,藏匿国家限制出口的石墨产品。
(三)伪报品名:将本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石墨产品,申报为其他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商品而出口。
(四)“借证”出口:企业本不具有《许可证》,采用借用、租用或是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走私限制出口的石墨产品。
四、“借证”出口中,哪些参与者会被认定为走私?
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许可证》的借用方(购买方)是“借证”出口走私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对于合法持有《许可证》的企业,与他人通谋,非法向他人出借、转让《许可证》并协助通关的,属于走私罪的共犯。
居中介绍的“掮客”,如果积极参与走私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走私共犯。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参与者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其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五、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或伪报最终目的地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石墨产品出口时,常见这样的情况:企业已取得了《许可证》,但其实际出口的数量超过了许可允许的数量,或者出口的实际最终目的地与《许可证》上及报关时填报的最终目的地不一致。
这样的行为,毋庸置疑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但是,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和意见。
我们认为,对于此类行为的性质,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进行分析、判断。
六、“逃证”走私石墨产品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根据刑法和《走私司法解释》的规定:
走私限制出口的石墨产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走私数量超过一百吨或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走私数量不足二十吨并且价值不到二十万元的,则不构成犯罪,只需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司法机关量刑时,会在上述量刑幅度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的自首、立功、从犯、累犯等量刑情节,决定最终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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